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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法信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泉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小我私家看法,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看法。实践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规模争议颇多且许多划定散见于最高法就详细案件的函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也涵盖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规模、客体、行使条件等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相关内容为大家梳理受偿规模的界定问题法信·裁判规则1.修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模不包罗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团体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团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案例要旨: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款等实际支出的用度,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泉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2.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罗修建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门——甲修建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工程”,应该指扣除了土地价值部门的“工程”,并不包罗土地价值部门。所以,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罗修建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门。泉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3.施工方对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华凯市政情况艺术生长有限公司诉临安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案例要旨:一、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依照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划定,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修建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门,功效上服务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门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三、通过司法判定或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专有部门拍卖所得价款中剔除专有部门的价值,即为该绿化、景观、市政工程对专有部门的增值,承包人在此规模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273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2期(总第34期)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模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费等实际支出的用度——危好金诉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的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费等实际支出的用度。案号:(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12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泉源:法信平台精选法信·司法看法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一)装修装饰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划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划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条约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规模内优先受偿。
”凭据该划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修建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条约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仅限于修建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门,而并不能及于整个修建工程的价值。(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仅及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用度,并不包罗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划定:“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款等实际支出的用度,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条明确了优先权受偿行使规模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用度,实际支出的用度较为明确,详细包罗人工费、质料费、机械费等用度,该条同时明确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权受偿的行使规模。
司法实践中,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存有争议,为此,以下专门作一论述: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有法院认为,虽然《条约法》未明确划定建设工程价款迟延利息的优先受偿问题,但凭据我国民法的相关划定,工程款的迟延利息,属于其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理应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周剑浩、刘瑜:“‘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明白与适用”,载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2014年4月22日会见。),但本文案例所引述的法院看法认为,利息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凭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划定,不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规模。
对于此问题,司法裁判的通说认为,利息不应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模,因为,只管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但如果发包人实时付款,不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仅限于工程款自己,而不包罗其在理论上会发生的孳息即利息,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在欠付工程款之外获得利息是在发包人迟延付款的前提之下才发生,而如不存在此前提,则承包人无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权利,故今后角度讲,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利息应归为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凭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的划定,该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其二,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有看法认为,垫资款不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理由是:“首先,由于垫资的有期限性、需返还性,因此垫资实为企业间融资,不仅为现行国家有关金融治理划定所不许,而且在执法上应为借贷的债权,与工程价款无关。因此,承包方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不应包罗垫资款。
其次,垫资款虽已物化为修建物,但垫资的约定不仅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钱治理暂行划定》中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制度不符,而且显着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公布的《关于严格克制在工程建设中垫资承包的通知》(该文件已被2006年《建设部、国家生长和革新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垫资承包方式举行建设的通知》废止。)中关于克制垫款施工的划定。因此,垫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也不应受到《条约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掩护。
”(周剑浩、刘瑜:“‘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明白与适用”,载http://www.chinacourt.org/ article/detail/2003/06/id/64272.shtml,2014年4月22日会见。)也有看法认为,垫资款应纳入优先权行使规模,焦点理由在于:(1)垫资是修建行业的老例,若将这种垫资清除在优先受偿权规模之外,则优先受偿权的规模将缩小到劳务部门,这显然与条约法掩护整个修建业康健生长的目的不符。(2)垫资并不具有违法性。
因为克制垫资的划定既不属于执法,亦不属于行政法例,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对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司法裁判中,一般掌握的判断尺度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如果承包人垫资款物化为了建设工程的实体,则该等垫资款应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规模;而如果承发包双方以垫资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则该等垫资款与发包人肩负的其他普通债务性质相同,该垫资款不应在建设工程价款规模内优先受偿。( 摘自《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看法集成》,朱树英编,中王法制出书社2015年版,第849页)二、享有优先权掩护的修建工程价款规模的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0日,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划定:“建设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等实际支出的用度,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掩护的修建工程价款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罗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享有优先权掩护的修建工程价款规模应如何界定,是否包罗承包人的应得利润?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关于享有优先权掩护的修建工程价款规模的界定,应联合《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批复》第三条加以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钱治理暂行划定》第五条划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组成。凭据该条划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门: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罗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治理费和质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罗人工费、质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门。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治理费,包罗治理人员人为、劳动掩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异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罗营业税、都会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门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体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举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是掩护修建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人为、承包人的治理费和正常的利润。
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门,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规模,明确划定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质料款等实际支出的用度。
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清除。综上,享有优先掩护的修建工程价款的规模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举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罗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条约裁判指导卷》,吴庆宝编,人民法院出书社2011年版,第61~62页)法信·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三、修建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款等实际支出的用度,不包罗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划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署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条约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划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修建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修建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条约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规模内优先受偿。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模?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模的,不予支持。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条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规模限于建设工程条约约定的工程价款,包罗承包人应当支付的事情人员酬劳、质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用度。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乞贷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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